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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爆炸伤人 碎片却被清理

2009-10-30 08:15:08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陈钦祥

  (记者 陈钦祥)啤酒瓶爆炸、高压锅爆炸、燃气热水器漏气等产品质量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身损害。然而,受害人往往忽略现场证据的保全,甚至在无意识下“毁灭”相关证据,导致在诉讼中遇到难题。近日,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类似的案件。

  2007年5月6日傍晚,福清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组织“五一”聚餐,从个体工商户何某某经营的食杂店购买数箱啤酒。聚餐时,该公司的日方代表欧某准备开启左手中的啤酒,不料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碎片划伤方某某左眼。当晚,方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方某某被送到医院后,公司同事清理了啤酒瓶碎片。同年6月4日,方某某出院,经鉴定受伤的左眼视力无光感,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2008年2月25日,方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啤酒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92659.95元,被告何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因方某某无法提供啤酒瓶碎片原物进行鉴定,被告何某某认为原告受伤非因啤酒瓶自爆所致;被告某啤酒公司也表示,啤酒瓶爆炸的原因无法查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两被告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某某因啤酒瓶发生爆炸致其左眼受伤,被告啤酒公司未能就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自我举证,故认定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何某某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啤酒公司赔偿方某某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8984.59元,被告何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物证并非是认定事实的惟一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运用逻辑推理,认为原告受伤前后仅2小时,在紧急情况下,原告及其家人编造谎言的可能性极低;且就诊时未必能意识到今后会打官司,也就不可能欺骗医生,误导治疗,故确认病历单记载的“左眼遭啤酒瓶爆炸伤2小时”的内容真实可信。此外,在该案中,多名证人的证言与法院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相互印证,加上收款收据、照片及消费者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因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对上述因果关系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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