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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因灾损坏可申请赔偿

2009-09-17 07:43:41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陈希龙

  (记者 陈希龙 实习生 林茹)记者从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农村住房如遇火灾、雷击、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或倒塌的,可人保财险全国统一受理电话(95518),并向人保财险福清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赔偿。

  2006年8月,福建省正式推行农房统保,成为全国第一个由政府出资为全省所有农村住房投保的省份。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强农村防抗灾害风险的能力,2009年省政府再次把农房统保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由省级财政出资,继续为福建省境内的所有农村住户购买住房保险。

  据了解,全省农村住户均为被保险人,它是指户主具有农村户口,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户。但是,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且外地有住房的农户,农村地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住户,无房产权的住户都不属于被保险人。

  今年我省农村住房保险仍然采取协议统保方式,由省政府授权省民政厅统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保险期限为1年,即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保险范围是:农户(被保险人)所有且长期(一年以上)居住的、坐落于乡村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同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仅承担户主长期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住房装潢和室内财产,厕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棚、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均不纳入保险范围。

  据了解,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低温冰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房屋损坏或倒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按保险责任负责赔偿,每家农户累计赔偿金额最高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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