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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 离婚时产权怎么认定?

2014-01-28 10:38:04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郭成辉

  【案例】 杨某与李某在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时,杨某的父母在福清城区给杨某购买房产一套,杨某于2011年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但是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杨某认定是其父母购买的房子,应是杨某的个人财产。而李某认为,该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时,系杨某的父母赠与给杨某与李某的,且房产证也是在婚后取得,因此应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该房屋的产权如何认定呢?

  【律师评析】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评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本案来说,有证据证明是杨某的父母出资并明确表示对杨某的赠与,应当认为是杨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实践中,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以认定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可以认定房产为个人所有。若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的声明为该赠与是归出资人子女个人所有,一般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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