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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障未及时清理 造成事故谁担责?

2014-01-28 10:37:16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郭成辉

  【案例】:去年3月份,李某驾驶轿车行至福清医院立交桥附近,与同向直行的由张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导致货车所载的乳胶桶倾倒,乳胶洒泼在公路上。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均无人员受伤,车辆毁损程度也相对较轻,因此李某、张某自行调解后离开。次日凌晨,王某骑摩托车经过此地点时跌倒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王某将摩托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09630.1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上诉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地属公路管理站养护范围,公路管理站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完后,有权要求公路管理站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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