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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工种有变 能否请求返还中介费?

2014-01-28 10:36:55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卢贤明

  【案例】陈某一年前失业了,听说到国外打工收入丰厚,便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出国劳务培训。培训的项目为注塑工,公司称交纳4万元,学成后可到日本从事注塑工作。半年后,公司安排陈某到了日本,但陈某发现自己被安排到一垃圾处理场,从事垃圾分类分拣工作。陈某觉得上当受骗了,便返回国内,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返还中介费却遭到了拒绝,请问,出国劳务变成分拣垃圾,能否请求返还中介费?

  【律师解读】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陈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即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作为中介公司来说,保证出国劳务顺利成行,保证劳务工种符合合同约定,保证劳务报酬不低于合同约定,是其应尽之责。中介公司虽然促成陈某的出国劳务之行,但工种从注塑工变成分拣垃圾,即便工作时间不变、工作报酬不变甚至高于约定,也应当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且工种的变换也未征得陈某的同意,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出国劳务合同约定的承诺,让陈某走上注塑工的岗位。出国劳务变成分拣垃圾,中介公司也许是明知故犯,为赚取中介费,而故意将垃圾分类分拣工写成注塑工;中介公司也可能是受骗者,日方公司以招注塑工为由,招来后再强行转为垃圾分类分拣工。不过,不管是哪种情况,就出国劳务合同来说,中介公司都是违约方。既然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陈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陈某可先与中介公司协商偿还出国中介费4万元,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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